【2019033103】区分情形处理非法集资案遗漏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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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03】区分情形处理非法集资案遗漏被害人损失
文/范志飞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因被害人不积极报案、司法机关无法联系上被害人等原因,常会出现在判决之后有遗漏的被害人再来报案的情形,有的甚至在已查封的涉案财物处理完毕后才来报案。
  对于上述情形,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重新进行一次完整的刑事诉讼流程处理,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审判机关再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流程;另一种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但这两种处理方法都存在缺陷,因为,纯粹的刑事诉讼流程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并延长被害人维权时间;而纯粹让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又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这种情况作出专门性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情形建立不同的处理机制。
  其一,如果遗漏被害人的损失金额对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具有较大影响,则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侦查、补充起诉、开庭审判后,确认遗漏被害人的损失金额,并根据新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重新进行量刑,确保被告人罪刑相适应。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涉案资产分配尚未开始,则应等待判决之后将遗漏被害人纳入涉案资产分配名单;如果涉案资产已经按原判决分配完毕,则应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执行程序,被告人须承担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责任。
  其二,如果遗漏被害人的涉案损失金额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而涉案资产分配尚未开始或正在进行中,则应建立公检法三家会商机制和快速处理机制,对被害人的损失金额予以确认,直接参与涉案资产分配,从而让遗漏被害人所受损失能得到最快和最大限度的救济,避免上述诉讼流程导致的诉讼资源浪费。
  其三,如果遗漏被害人的涉案损失金额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而涉案资产分配已经结束,则可建议遗漏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当然,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量,也可以按前述公检法会商机制对债权予以确认后,由法院将其纳入执行案件中,待发现被告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后,再对遗漏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