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503】通信记录证据审查要点及运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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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03】通信记录证据审查要点及运用方法
文/陈厚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微信、QQ等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在使用通信工具时,自然会留下相应的痕迹,形成电子数据,即通信记录。所谓通信记录,是指使用手机、座机电话等通信设备以及QQ、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工具过程中留下的信息记录。
  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看,通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在具体的证据表现方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话单记录。手机等通信设备在彼此联络中会留下相应的通话记录,存储于个人手机和通信运营商的数据库中。通话清单以时间为序,将话机号码的通信情况予以完整详列,内容包括对方号码、通话时间、通信时长、号码所在地归属、主叫被叫等。通过话单,可以较清楚地掌握某个通信号码的通信动态。二是轨迹记录。通信运营商根据每个城市的大小不同设立数目不等的计费基站,这些基站对本区域内进行无线电覆盖,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手机每到一个地段就会注册到最近的基站,所以,通信运营商很轻易就可以通过基站的位置得到手机用户的大概位置。三是聊谈记录。短信、微信聊天成为现代人们远程聊谈的重要方式,该过程中形成的聊谈记录会以电子形式储存下来,发送来源及时间均会得以保存。
  把握要点,准确审查判断通信记录证据
  通信号码的使用者是否确定。通信记录反映的是通信号码的使用情况,它对应的是具体的通信号码,如手机号、QQ号、微信号等。虽然每个通信号码一般都绑定有特定的用户信息,像购买手机号的身份证,但是这些信息是捆绑、固定的申请信息,而不能直接反映该号码的使用者真实身份。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此人使用彼人的手机号、此人登录他人的QQ号等各种情况,而这些情况显然无法通过通信记录予以直观判明。通信信息的发送者与接收者究竟是谁、是否系号码用户本人、是否存在他人使用该号码的情况、该号码是否一直被特定人员单独使用等等,即通信号码的真正使用者是否已有证据予以判明。可将通信记录与通信号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比作为“幕前”与“幕后”,而将这“幕前”与“幕后”连接起来,则是办案人员提取与运用通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第一前提。
  通信记录的证据来源是否明晰。来源不清或者来源可疑的通信记录,其真实性难以保障,因而对证据来源需要予以特别留意。一般而言,通信记录来源于以下三类途径:一是原始载体;二是通信运营商;三是技术侦查。首先要明晰通信记录来源于上述何种渠道,继而针对不同渠道再进行相应的具体审查。若来源于原始载体,则要审查原始通信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等有无扣押在案、何时从何人何处扣押、原始载体有无随案移送、信息的提取复制是否与原始载体上的内容一致;若来源于通信运营商,则要审查何人何时提取、有无通信运营商的数据出具及内容核对说明、数据内容有无涵盖案件相关的号码以及时间段、有无附带号码的购买、注册、申请时的原始信息等;若来源于技术侦查,则要审查技术侦查有无经过批准、是否合法正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有无经过保密处理等。
  通信记录的提取固定是否及时。在案件审查时,要特别留意与案情相关的通信记录是否已及时提取、固定在案,审查是否存在重要通信记录应提取而未提取、已提取但提取不全以及侦查人员运用通信技术破案却未将通信数据附卷等问题。如在故意杀人、贩毒等案件中,要细心留意能用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或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活动情况及联络情况的通信记录是否已提取到位,若未提取的,应当在仍具备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补正,以充实客观性证据,使证据链更为完整。若涉及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保密的,可采用单独保密卷的方式对数据材料予以固定。而对于已扣押在案的相关手机、平板电脑等通信设备,则要审查是否已第一时间对机内存储的通信记录进行检查,有无通过打印、拍照、摄像、制作数据光盘等方式对相关重要信息予以提取固定,以防止重要通信记录证据的遗漏。
  通信记录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通信记录的提取必须遵循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以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过程的规范性提出了具体审查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应以《规定》为依据,对通信记录提取的程序规范性开展全面、细致审查,如,收集提取通信记录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通信记录的电子数据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等等。对于取证不符合程序规范的,应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并结合补正、解释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最大化发挥通信记录在查清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案件关联法。运用好通信记录,首先要理清“哪些案件事实需要运用通信记录来证明”以及“通信记录能够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前者为采集必要性,后者为运用指向性,其核心都是案件关联性。所谓案件关联法,即是通过案件关联性来有意识地采集和运用通信记录。具体而言,有三种方法:一是与“人”关联。从案件相关人员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重要证人等入手,通过调取上述人员的相关通信记录,来寻找、查证案情信息。二是与“地”关联。即从与案情相关的地点如作案地、销赃地等,通过查询基站的轨迹记录,来获取相关通信号码有无进入该地的信息。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有在案发地点出现过的辩解,这些辩解的真伪可运用通信记录的基站定位功能来加以分析、判断。三是与“时”关联。即从案发时、案发前后等与案件关联的重大时间点入手,通过查询通信联络的具体时间点,获取相关通信号码的时间信息。
  点面整合法。通信记录的一大特征便是庞杂性,各种信息交杂盘绕,对庞杂的通信记录进行科学整合显得尤为重要。可通过“点”与“面”相结合的方式,将通信数据予以科学整理、分析,从而抽离出与案情相关的信息记录、剖析出通信记录反映的案情内容。一是“面”的梳理。即对通信记录进行整体性梳理。通过人、时、地的关联,将话单、轨迹、聊谈等通信记录加以整体性归类、整合,在“面”上梳理出涉案有关人员的通信活动、人员来往、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得以侦破,就是通过对通信记录进行“面”的梳理,即通过日常通话的时间、次数、密集度以及通话位置变化的整体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大致活动情况,从而或锁定犯罪嫌疑人,或排查出同案犯,或寻找到重要证人。二是“点”的挖掘。即注重对通信记录细节处的挖掘。案件相关人员平日可能存在大量的通信联络,而这些记录中透露案件信息的却有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一处轨迹。某次通信的时间段、通信地点、通信对象、聊谈内容有无特异的地方,是否与案情有所关联,需要司法人员细心敏锐地捕捉与分析,将重要案件信息从海量的记录中挖掘出来。
  印证分析法。即注重将通信记录纳入整个证据体系,与其他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内容进行对照、分析,从而达到核实言词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通信记录与言词证据的印证分析,可分“从言到证”和“从证到言”两种情况:一是从言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若涉及到通信细节,如在某时某地与某人有过手机或网络通信时,便可根据该言词调取相应通信记录加以印证,即言词在先、通信记录取证在后。二是从证到言。通过调取相关的通信记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活动、行动轨迹。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对作案事实进行供述或辩解时,可用提取到的通信记录加以印证或驳斥。实践中,“从言到证”和“从证到言”两种情况在同一案件中往往交叉使用,既可以根据已调取的通信记录印证言词证据,又可根据言词证据进一步挖掘新的通信记录。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