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804】逃避执行拘役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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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04】逃避执行拘役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蒋毅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罪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只有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没涉及刑事判决裁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逃避执行拘役的行为竟无法惩处。笔者以为,逃避执行拘役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首先,根据立法规定,判决裁定包括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从目前来看,司法解释没有具明拒不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相关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关于该罪可自诉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民事判决、裁定,所以,有观点认为,该罪不管公诉、自诉,只针对民事判决裁定。但是,据此观点即使有拒不执行拘役的行为,客观上也将无法追究。
  其次,刑事判决是法院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否给予刑事处罚和应适用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能够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危害司法公信力。
  再次,相对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同样体现着司法的严肃性,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判决裁定就是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如果违反民事判决裁定的行为,还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那么违反刑事判决裁定的本身就意味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最后,虽然关于该罪的刑事立法初衷是针对民事判决中的财产执行,
  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可以看出,但立法并不排除规制拒不执行刑事判决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没有提及拒不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犯罪,这是由于情况相当罕见,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移送法院判决前多数是处于羁押状态,判决后直接交付执行;另一方面,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直接起诉的案件通常采用了逮捕的强制措施,从而避免被告人不在案的现象。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规定了一些最高法定刑为拘役的犯罪,从而产生了被告人判处实体刑后不在案的现象,鉴于司法解释并没对拒不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犯罪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打击此种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