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703】拾得社保卡并盗刷应定性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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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03】拾得社保卡并盗刷应定性为盗窃
文/徐艳霞

  近年来,拾得社保卡后盗刷卡内社保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盗刷的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便涉及到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但是,理论研究层面和司法实务处理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的社保卡已经加载了存储、取款、转账等金融功能,可以作为具有借记功能的银行卡使用,属于立法解释中的信用卡,拾得社保卡盗刷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保卡不同于信用卡,拾得社保卡盗刷没有秘密窃取,而是通过骗取药店等具体刷卡操作人员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拾得社保卡盗刷社保金是一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手段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该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社保卡不应当解释为信用卡。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联合颁发了《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决定给社保卡加载部分金融功能,使其具有了存取款、转账、银联消费等功能,但是因为社保卡的发放主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且根据相关规定,卡内社保款项只可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在POS机上刷卡使用,禁止套取现金。所以,社保卡不能等同于信用卡。
  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拾得社保卡后盗刷社保金的情况下,被害人是社保卡所有人,其并非基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处分财产,遭受财产损失,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盗刷社保卡的。
  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结构和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拾得社保卡盗刷卡内较大金额的行为,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采取被害人不知情的方式将其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这种盗窃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典型意义上的盗窃方式,行为人在药店工作人员等刷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是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