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803】不起诉决定如何做好释法说理
文/蒋毅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不起诉,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性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为增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加强不起诉决定书的释法说理是深化检务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书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说理:
加强对证据的说理。证据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不管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不管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每件证据都要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说理论证。首先,围绕证据客观性说理。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证据是已经发生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依赖于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材料,说理要阐述清楚证据的客观性、独立性,办案人员只有收集、利用这些事实作为证据,而不能改变歪曲这些事实。其次,围绕证据的关联性说理,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或者说,证明对象直接决定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且这种客观联系必须为人们所认识,才对证明案件有实际的意义。再次,围绕证据的合法性说理。证据的证明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只有存在形式、收集方式、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认定、采用作了严格规制。证据一旦被确认为非法,即使再有证明力,也不能被采用。因此,加强证据说理,对还原事实真相,使群众了解犯罪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律适用说理。法律适用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既包括从重处罚,也包括从轻处罚。加强法律适用说理既有利于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加强法律适用说理,首先,要加强对法律适用条款的说理。引用法律条款定罪处罚被告人,需要释明条款本身的含义,由于立法的精练性和技术性,简单的法律术语通常蕴含深刻的法治意义,对于案件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可能难以准确理解。其次,要加强论证的说理。我国法律属于成文法,办案适用的是演绎推理,需要对前述推理过程进行说理,使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最后处理有理有据,以期达到情、理、法相融合,从而使普法效果最大化。再次,要加强处理结论的说理。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受其他法律制裁,如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公安机关要进行治安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还要进行监督考察。如果不充分说理,有的会误认为放纵犯罪分子,影响司法公信力。
加强对被不起诉人说理。加强对被不起诉人说理是不起诉决定的本质和核心,要避免不起诉决定公文化、格式化、泛泛化,就要注重说理教育的差异化和个性化,由于不起诉的原因和类型不同,对被不起诉人的说理也各有侧重。对构成犯罪,因证据存疑或其他情形不受刑罚处罚或免除刑罚处罚的,要敦促其悔过自新;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加强法治教育,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加强对被不起诉人说理,首先要分析其个性特征,如年龄、性别、性格、文化、家庭状况等都影响着其对社会的认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理解,要培养其法治意识,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其次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要把严谨的法律术语通过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生动活泼地表达出来,展现不起诉决定说理的亲和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内心认同。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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