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203】快递配送站长虚构订单侵财如何定性
文/杨赞
近年来,快递配送人员利用身份便利和快递公司管理漏洞窃取财物类案件频发,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办案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分、犯罪手段的认定、财产型犯罪“占有”的完成状态等问题认识并不一致。
有这样一个案例:快递公司配送站站长孙某为偿还赌债,以编造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方式,在购物平台虚构货到付款的订单订购各种品牌的手机,货物到达配送站后,孙某利用配送站站长可延迟(3日内)交付货款的制度漏洞以及分派发货任务的便利,将货物截留后低价卖与他人。所得款项除偿还上期应交纳货款外,剩余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挥霍。前不久,《人民检察》杂志与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就快递配送员侵占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分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灿平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从三方面界定:一是对主体的身份有职权或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职权方面主要指管理或经营中的特定权力,业务方面主要指专业或占有中的特定要求。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劳务便利,但具有特定要求,即对财物的支配、管理或经手的力度强,合法占有的理由足、程度高。二是只存在于特定犯罪中,主要是职务性犯罪中,且属于前提性要件,也是核心要件,其实质是“渎职”。三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对公司企业内其他人或外单位密切相关人所形成的影响或制约。
从文义解释角度,天津市检察院二审监督处副处长马楠谈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具体而言,“主管权”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管理权”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的一定的控制、支配权。“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职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士心认为,区别“利用职务便利”和“一般工作便利”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不是依据工作岗位职责享有对财物的支配、控制权限。此次研讨的案例中,行为人孙某系某快递配送站站长,对配送的货物享有暂时的管理支配权限。刘士心认为,孙某对货物的管理、支配,本质上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而后擅自低价转卖手机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中“骗取”与诈骗犯罪手段的区分
对职务侵占中的“骗取”与诈骗犯罪手段的区分,属于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对此,陈灿平认为,职务侵占罪中,核心行为是“侵占”,“骗取”只是方法和准备。“侵占”犯罪手段的要义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方法可以是侵吞、窃取、骗取等,其犯罪领域一般限于公司企业内部,隐蔽性较强。而诈骗犯罪方法比较单一,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犯罪领域主要在人们生活的日常领域。关于两种骗取行为的时间节点,马楠补充说,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为了获取已经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财物所有权,将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骗取之前并不占有财物。从行为类型的角度考虑,刘士心认为,职务侵占中的“骗取”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通过告知虚假事实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从理论角度看,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检察官蔡文彬从法律适用层面谈了自己的看法。该案中,孙某首先虚构订购人身份信息订购货物,购物平台据此发货,这显然是欺骗的手段。其后,当货物送至孙某所在的配送站后,其利用分派送货任务的职务便利,没有将该货物交由站内的配送员送货,而是截留货物然后将其秘密转移出配送站私下卖给他人,这又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并且其以后次货款冲抵前次货款也是为了掩盖秘密窃取行为。由此可见,没有之后的窃取手段,其犯罪行为无法得逞。孙某前期的欺骗行为只是为后期的窃取行为创造条件,是一种辅助手段,窃取才是关键手段。
财产型犯罪的占有形态认定
正确认定侵犯财产权犯罪的非法占有形态,对于区分各种具体的侵犯财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孙某先是虚构订单,之后截留货物再将货物转售他人,以后次货款冲抵前次货款。孙某何时对涉案财物完成“占有”,意见也不统一。
刘士心认为,在侵犯财产权犯罪中,对财物的“占有”是一个重要概念。侵害行为发生时财物归谁占有,是区别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犯罪的关键。财物占有的转移是否完成,是区别转移占有型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认定转移占有的完成,应结合财物大小、发生场合、被害人找回财物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到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陈灿平认为,由于职务侵占行为的便利性、隐蔽性,且职务侵占罪刑期较短、惩治力度较弱,因此,“失控说”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也可以解决各类疑难问题。
马楠谈到,孙某经过前期虚拟订单等欺骗行为之后,虽然使得发货方发送货物,但货物尚在配送站管理之下,其尚未实际完成对货物的占有和控制。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货物运送出配送站,获得了完全的控制权,此时才完成了对涉案货物的占有。
综合本案情况,参与研讨专家较为一致地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详见《人民检察》201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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