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403】三方面理解“违反规定” 准确适用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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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03】三方面理解“违反规定” 准确适用空白罪状
文/陈荣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良好衔接,对于有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至关重要。但是,“两法衔接”过程中所涉及的罪名,多数采用空白罪状立法模式,适用时需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实践中,准确理解“违反规定”,对于适用空白罪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违反规定”系构成要件的有机组成。前置行政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对刑法条款的理解。例如,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是否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就此问题,网络安全法第42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由此可知,法律层面允许合法的个人信息交易和流动,“被收集者同意”和“经处理无法识别且不能复原”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违反规定”的含义应作区别理解。比如,就空白罪状而言,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和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法条中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表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表述为“违反规章制度”,怎样理解这些表述之间的差异,是否表征了同样的前置法律位阶,即是否都需要按照刑法第96条来认定,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有观点认为,“违反规定”与刑法第96条具有同质性,应当按照体系解释的方式,作同一认定。也有观点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有明确的刑法条文解释,其余“违反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并没有具体解释,后者在解释上可以更为宽泛,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可纳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释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解释起草者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修改的考虑之一。据此,司法实践采用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刑法对前置违法的表述不同,其适用范围也应作不同理解。实践中,在相关责任事故的查处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也被视为规范的组成部分。从分析刑法空白罪状在刑法体系中的布局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除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状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交通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罪状表述为“违反法规”外,其余各条对前置法的位阶并没有过高的要求,规章、制度、规定都可以适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多数法条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具体的规定,这两章中在前置法规的适用上,通常应按照刑法第96条来认定。
  第三,“违反规定”的含义应作动态解释。在空白罪状场合,刑法条文未作调整,但国家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相同的行为表现在不同时段可能作出不同的刑法评价。例如,未经许可经营柴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对此,需要梳理针对柴油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未列入不同,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柴油(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度)列入序号为1674号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第4条明确指出: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据此,未经许可经营柴油的,有成立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