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003】加盟网点人员逃匿拒付代收货款构成何罪
文/苏建召 江文龙
案情:2014年9月,管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管某向公司交纳10万元,公司同意管某设立该物流公司A县加盟连锁网点,负责A县区域业务代理。公司聘任管某为连锁网点负责人,按照该网点业绩给予提成。一开始,管某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上交代收的物流货款。经营一年后,管某逐渐拖欠代收货款,半年时间先后拖欠公司代收货款30万元。在公司不断催要下,管某关闭物流网点后逃匿。物流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对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管某身为连锁网点负责人,以物流公司名义收取物流货款,该款属于公司财产。管某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管某虽然名义上是连锁网点负责人,但并非公司员工。管某基于加盟合同取得收取物流货款的权利,将代收货款拒不交付委托代理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拒不归还所有权人,构成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连锁网点人员并非公司员工。加盟商组建的连锁网点与公司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直营网点)性质不同。一是出资主体不同。公司分支机构是由公司直接出资设立的;而加盟连锁网点则由加盟商自行出资设立。二是主体地位不同。加盟网点虽然在业务上接受公司指导,但它与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公司分支机构则隶属于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三是开展业务的授权方式不同。加盟网点通过加盟合同接受公司业务授权;分支机构则通过行政命令接受公司业务授权。四是人身依附性不同。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享受公司核定的工资待遇,接受公司人事管理;加盟网点人员主要由加盟商选任和管理,与公司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由于上述原因,公司分支机构人员属于公司员工,而加盟网点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认定为公司人员。
其次,职务侵占罪对犯罪主体及客观方面有特殊要求。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为单位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加盟连锁网点本身而言,其内部人员侵占网点营业款,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符合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条件。但相对于所加盟的公司而言,如前所述,网点人员既不是所加盟公司的员工,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
再次,加盟网点人员拒付代收货款成立侵占罪。相对于职务侵占罪,普通侵占罪并无身份和职务便利的限制。普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综上,本案中,加盟连锁网点与物流公司之间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物流公司是委托人,加盟连锁网点是代理人。网点使用物流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符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模式。代收的物流货款属于连锁网点代替物流公司保管的财物,按照约定应当及时归还物流公司。管某违反约定携带代为保管财物潜逃,表明其拒绝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归还物流公司,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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