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03】窃取被扣押的本人财物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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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03】窃取被扣押的本人财物如何定性
文/孔祥庚

  案情:2016年10月11日,李某驾驶三轮车拉煤炭,由于超载行驶被某区交通局路政管理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了三轮车。次日凌晨2时左右,李某趁值班人员熟睡之机,将该三轮车开走,10月13日被抓获。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私自开走被交通局路政管理所依法扣押的三轮车,妨碍了正常交通路政执法管理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盗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交通局路政管理所依法扣押的三轮车,以公共财产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可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在法定幅度内罚款。理由如下:
  1.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扣押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该罪是与诉讼活动相关联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不仅在于扣押的机关是司法机关,更在于是否属于在诉讼活动中基于保障诉讼进行的目的扣押。本案中,交通局路政管理所不是司法机关,李某超载行使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2.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一规定将私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视为公共财产,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规定,强调的是占有主体对财物的保管责任,并没有改变财物的权属,财物所有权仍然属于物的原主。换言之,就是刑法不仅保护所有权,还保护占有权。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型犯罪,窃取他人保管的本人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仅是窃取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并不向他人索赔,则他人财产不可能受到损失,这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在窃取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后索赔的,则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盗窃被交通局路政管理所依法扣押的自己的三轮车,并未向对方索赔,其主观上只是为逃避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应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