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04】冒充购车客户抵押骗贷构成何罪
文/张小虾
案情:一车行 (未注册)负责人付某谎称能办“零首付贷款购车”贷款,骗客户签写多份空白合同及相关材料,后找担保公司替客户支付了30%的购车首付款、购置税、保险费等款项,以客户名义购车并将车抵押给该公司。随后,付某伪造高于车价的统一销售发票和客户相关资产证明材料,以客户名义到银行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付某用贷出的款支付购车余款,余额作为客户答应给他的好处费。客户分期还款,若想提车需向担保公司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一名客户无力按期还款,银行报案。经查,付某共以8名客户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200余万元,从中获利20余万元。
分歧意见: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他骗客户签写了多份合同及相关材料,以客户的名义成功向银行抵押贷出高于车价的贷款,并隐瞒了把车子抵押交付给担保公司的真相,客户为提车仍需支付担保公司垫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约定的“零首付贷款购车”没有成功,而付某从中捞取了贷款好处费,数额巨大,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付某为了获取贷款好处费,伪造并使用伪造的统一销售发票及相关资产证明等文件,冒充客户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依法应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付某伪造并使用伪造的统一销售发票及相关资产证明等文件,虚构车价和贷款人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多次以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如下:
1.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本案中,付某向客户隐瞒了通过找担保公司垫付购车首付款、保险费等前期费用的手段购车,然后将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再伪造材料以客户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的真相,从中获取好处费。但是,付某拿到的好处费是客户答应给他的,并非非法占有,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2.付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付某只是想赚取客户答应的好处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或是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贷款罪侧重于客观上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主观上只要求故意而为之即可,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付某主观上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且造成了部分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但其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好处费,并非想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因此其行为应该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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