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3103】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如何破解证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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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103】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如何破解证据难题
文/杨宇冠等

  编者按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但司法办案中存在取证难、定性难。本期推出“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证据问题研究”专题,组织文章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各个办案环节均需重视证据收集
杨宇冠 王峣

  网络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远程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和防范力度持续加大,犯罪团伙不断调整运行模式,呈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公司化运行。电信诈骗团伙中有领导和明确分工。对“公司”内部的人员有明确的等级划分,制定了明确的奖惩机制和晋级机制,并辅以分红、报销、休假福利政策。二是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电信诈骗团伙利用电信技术的互通性,逐步向境外转移。三是广泛利用高科技手段。网络电信诈骗集团通过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并利用技术手段将显示的主叫号码进行改号,从而迷惑被害人;利用网银技术,将赃款迅速分流、转移、取现,以此规避司法机关冻结账号手段。四是打击难度大。此类案件除了汇款账号以外,被害人对作案人情况无从得知。加之,在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相同,造成侦查、抓捕、审查程序复杂,办案成本大,影响打击效果。
  基于此,如何收集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立案阶段证据收集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才能启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报案,二是侦查司法机关的发现。
  被害人报案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证据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在受理报案时,公安机关要制作事主报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应重点询问被骗地点、发案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转账账号等内容,力求获取事主能够提供的全部相关细节。由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很难立即侦破,且被害人多为不固定群体,因此要对每一名被害人制作详细的报案材料,便于日后案件合并处理和退还赃款。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害人用于实施汇款的电子设备进行技术勘验,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信息以及被植入的恶意程序。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追溯到诈骗网络平台所在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上的“呼叫细节记录”记录了呼叫续接的全过程,包括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将“呼叫细节记录”用作证据,既可以证实团伙呼出诈骗电话的数量,又可以形成从团伙到被害人的关联链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人员还要及时调取、固定被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单、被害人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同时,顺次查询资金流向,并体现最终被取现的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占有赃款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对涉案的转账、提现开设银行卡人员进行查找,收集收贩银行卡人员和资金提取人员在银行等机构留下的影像,并及时组织抓捕。
  现场抓捕阶段证据收集
  网络电信诈骗非常隐蔽,流动性大,侦查部门掌握犯罪线索后必须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
  对网络电信诈骗的“非核心”相关人员,如提现开卡人员和收贩卡人员、资金提取人员等,进行讯问所获取的陈述可以作为进一步侦查的线索,也可以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
  对于诈骗窝点人员进行抓捕需要配足警力和相关技术人员。进入诈骗窝点后,侦查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控制住全部人员,使其恢复到原本所处的工位,进行现场摄录,固定位置。这个过程要重点拍摄人员相貌,所在位置,工位摆放的电脑、笔记本、脚本、便笺纸等物品。这样有利于还原诈骗窝点的工作状态,对后期审讯和理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支撑作用。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要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应当逐人对应打包封存,并形成扣押物品明细,便于后期对应查找。
  侦查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勘验电子设备,避免数据损毁,对诈骗窝点内正在登录的网站账号,网页内容,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通话记录等进行“抢救式”的勘验和固定,防止遗漏和数据丢失。
  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诈骗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控制,并针对正在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现场突击讯问。使其指认每个人在团伙中的层级和作用,为以后的讯问工作争取主动。
  侦查起诉阶段证据收集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和检察机关还有许多收集证据的工作要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收集和固定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供述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也是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关键线索。在讯问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相互指认的方法,对他们分别供述的内容进行“去伪存真”,从而准确把握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供述可能是对犯罪集团首要人物不利的证言,因此,要注重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同时与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客观证据的收集要以“呼叫细节记录”作为理清案件事实的主线。为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还原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更重要的是将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事实建立证据关联。而“呼叫细节记录”数据是建立证据关联的最佳依据。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出发,只有将被害人与诈骗窝点的诈骗行为建立有效连接,才能为全案证据体系打牢基础。
  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部门还要对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进行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将纸质版书证送司法鉴定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此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证据。
  侦查部门还要收集各种辅助性证据,包括调取涉案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个人通讯记录和名下账户交易明细。调取前两项记录可以直观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时间,同行伴随人员和与诈骗窝点负责人的通讯联系,调取涉案人员名下账户交易情况则可以反映其非法获利情况,这也将成为庭审时定罪量刑的依据。
  审判和定罪要把握好证据的运用
  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和结果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甚至跨国或跨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就有管辖权。由于网络电信诈骗的结果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
  由于不同司法区对此类行为认定的罪名不同,所以对于跨国或跨境的网络电信诈骗,在侦查起诉环节可以以跨国有组织犯罪名义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得到境外和国外侦查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在国内起诉和审判阶段以网络电信方面的诈骗罪处理,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网络电信诈骗的证明应当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笔者认为,侦查和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据只要能够达到使审判人员内心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网络电信诈骗行为即可,这通常需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应特别重视污点证人的作用)、资金流转记录、现场抓捕影像记录、电信网络联络记录等资料,即只要能证明定罪,而不需要该案的任何证据都能面面俱到。对于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人员,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集中精力打击在犯罪团伙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理。
  证据收集特殊注意事项
  网络电信诈骗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可以是跨省、跨境甚至跨国操控进行。随着打击跨境网络电信诈骗力度逐步加大,侦查人员经常到境外执行拘捕任务。指挥和执行任务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务必要尊重所在国家的司法主权,通过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此外,还应当熟悉有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确保侦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同时熟练应用有关法律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特别是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此类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确实存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固化闭合整个证据链条的,应最大限度地充实完善可获得的环节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推进诉讼顺利进行。如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能出现“外包经营”,从而衍生出招募输送人员团伙、设备保障团伙、专职收贩卡团伙等涉案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证据收集也要坚持关联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从人证、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等多方面加以固定,排除瑕疵,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围绕五个方面查证事实
薛培 熊羚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查清案件事实:
  一是注意厘清与案件无关人员。这类案件涉案人员多,侦查人员要防止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免将无关人员纳入犯罪嫌疑人范畴。在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要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比对,结合其到达作案窝点的时间、出行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针对团伙窝案,注意理清架构。有时在同一诈骗窝点中聚集着多个诈骗团伙,彼此有一定熟悉度,作案手法也相似,但作案时并没有关联,如果不注意区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混乱。因此,要区分、理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身份,为查清事实做好铺垫。
  三是注意对犯罪细节加强讯问。由于此类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般会事先串供,定期销毁业绩记录,且抓捕时又往往是同时被抓获,如果再临时关押在一起,更容易发生串供现象。因此,侦查人员要注意加强对犯罪细节的讯问,并利用多人之间的矛盾猜忌心理,找到案件突破口。
  四是全面搜集证据,查明作案过程。作案人员一般有多个身份,作案时彼此以代号、昵称相互联系,被抓获后,犯罪嫌疑人往往狡辩记不起作案的具体情况,从而导致犯罪事实认定困难。所以,侦查人员要从其随身物品、银行卡、工资条、业绩提成记录上下功夫,制定周密的讯问策略,查清其作案时的身份、登录账号、固定使用的工作手机、电脑,将其真实身份与作案时的代号对应起来,以便查清犯罪事实。
  五是多渠道与被害人联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通常散布在全国各地,且所使用的手机、银行卡有时不是实名。侦查人员应注意查找身份确实,被骗数额大、次数多,电话通联记录多的被害人。由于侦查人员有限,可以将询问与书面说明结合起来,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尤其是特殊细节,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情节、犯罪数额。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重点关注人员、信息、资金审查
王勇 于坤祥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互不见面,且犯罪嫌疑人数量庞大,难以确定一一对应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审查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人员、信息、资金”方面的三维关系,做到三维并重。
  一是人员维度的审查。与传统的辨认、指认等不同,对这类案件人员的审查需围绕犯罪窝点的客观证据,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加以综合分析,建立对应关系。网络电信诈骗一般是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流转单”等来传递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流转单”记载了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将这些信息与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比较,查清被害人的身份、被骗时间、金额等要素与“流转单”有无印证关系。如果来源不同的证据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另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考虑到“安全”问题,往往频繁更换犯罪窝点及组成人员。在既没有查获“流转单”等相关书证,也没有调取到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细节,将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建立对应关系。
  二是信息维度的审查。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拨打诈骗电话,所以侦查机关电子证据远程勘验调取的IP地址、通话记录等可以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因为,IP地址一方面与犯罪地址之间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与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是否根据通话记录中被害人的信息找到被害人,再结合被害人的报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诈骗编造内容的对应性,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与犯罪窝点关联印证。这样,通过IP地址和通话记录的唯一性、确定性建立网络信息链条,也可以得出唯一结论。
  三是资金维度的审查。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将钱款汇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后,诈骗团伙组织者通常会安排专人将大额钱款分散打到数百张取现账户上,再由取现人员将已经转移到取现账户上的钱款从ATM机上取出。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很难追踪某次具体诈骗资金的流向。但是可以通过重点审查犯罪窝点和银行卡之间有无关联性来判断。有的案件通过交易记录向上倒推后,发现该窝点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过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有的案件在犯罪窝点可以发现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尽管这些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否被该犯罪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欺骗,但可建立犯罪窝点与银行卡之间的对应关系,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然后,再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缺少被害人陈述也可定罪
张楠 冀超

  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经常会在行为人的诈骗窝点发现大量汇款记录,但受办案期限、取证能力等限制,往往只能确定部分被害人。对没有确定被害人或者缺少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中相关犯罪事实是否予以认定,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获取证据情况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电子证据也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犯罪团伙内部记录相互印证,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缺少被害人陈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第二种情形: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但由于时过境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录像已经灭失,无法调取,因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有疑义的。笔者认为,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诈骗时间、被害人地址、诈骗数额、诈骗方法等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侦查机关调取的该犯罪团伙的内部工作记录、转账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客观存在,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明指向一致,足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发生,且系该犯罪团伙所为。因此,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应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第三种情形: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工作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但缺少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汇款来源。笔者认为,这些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害人确实存在,对此不宜认定犯罪事实。
  总之,在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结合案件不同证据情况区别处理。即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结合书证、电子证据等综合判断,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时,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可以认定诈骗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