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003】网管篡改收费记录侵吞营业款如何定性
文/唐斌 李小强 杨永强
案情:余某是某网吧网管,以充Q币的方式作为回报,在互联网上求助第三方非法破译该网吧“IBK管理员密码”。获取密码后,余某登录网吧计费系统,篡改上网收费记录,清除或减少部分收费数据,将没有计入该系统的营业款据为己有,数额为2万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余某非法破译网吧“IBK管理员密码”,篡改上网收费记录的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译网吧“IBK管理员密码”,采取篡改上网收费记录方式,秘密窃取网吧营业款,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余某利用担任网吧网管的便利条件,非法破译网吧“IBK管理员密码”,篡改上网收费记录,将上网资费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其行为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于两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且两罪量刑幅度相同,故按目的行为评价,构成职务侵占罪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从主体看,余某是企业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余某系网吧网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企业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余某在互联网上求助第三方非法破译网吧“IBK管理员密码”,目的是为了篡改网吧计费系统的收费记录,采取不为人知的方式从中“求财”,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客观方面看,余某利用担任网吧网管的职务便利,使用获取的密码登录网吧计费系统,篡改上网收费记录,将营业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余某侵占网吧营业款的行为,属于“监守自盗”,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从客体要件看,余某行为不但侵犯了企业(网吧)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余某通过非法手段破译网吧“IBK管理员密码”,篡改网吧上网收费记录,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行为,而且后果严重。
综上,余某利用担任网吧网管的职务便利,篡改计费系统中的上网收费记录,采取清除或减少部分收费数据的方式,将营业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本案中,余某的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手段行为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由于余某职务侵占营业款数额较大,量刑幅度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属于“后果严重”,量刑幅度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应当按照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即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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