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703】工程项目经理行贿犯罪主体认定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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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703】工程项目经理行贿犯罪主体认定需具体分析
文/吕海庆 余照华

  司法实践中,对于工程建设中项目经理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较大争议。
  所谓项目经理,就是依照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负责人员,在大中型工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来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项目经理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即项目 (经理)部进行具体实施。项目部为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财产,其对工程管理的权力来自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项目经理的授权。
  项目经理实施工程项目的两种模式及对犯罪主体的认定
  项目经理实施的行贿犯罪中犯罪主体认定的关键在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意志的归属和利益的归属。单位成员或其他自然人秉承了单位意志并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应视为单位犯罪。在实践中,根据项目经理所实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利益归属主体的不同,项目经理实施工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个人承包模式和公司实施模式。两种不同模式下,行贿犯罪主体的认定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1.个人承包模式。个人承包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建筑项目表面上由建筑公司承接,但实际上由项目经理个人承包。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自行组织力量进行施工,自负盈亏。项目经理除支付上交国家的税费和上交建筑公司“管理费”之外,工程利润由项目经理个人获取。个人承包模式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工程实施模式。笔者认为,在个人承包模式下,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理由在于:
  首先,项目经理的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在个人承包模式下,虽然从表面的法律关系上来看,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的管理权仍然来源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但在工程项目实施层面,建筑公司已经事实上将工程的管理权完全让渡给了项目经理,建筑公司的主体身份已经被项目经理个人所取代。项目经理以个人意志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基本不受建筑公司的制约。在此基础上,项目经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提供照顾,体现的就是项目经理个人的意志,而非名义上的建筑公司的单位意志。
  其次,项目经理行贿所得的利益主要归项目经理本人而非单位。在个人承包模式下,项目经理向建筑公司上交的是固定比例的“管理费”。虽然因为工程合同的关系,工程款的结算仍需要经过建筑公司的财务账户,但是建筑公司会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的工程款全部给予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自行支配,因此,整个工程的利润绝大多数归项目经理所有,即行贿所得的利益是归项目经理而非建筑公司。
  2.公司实施模式。公司实施模式的特点在于建筑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掌控,派遣施工力量进行施工,项目的盈亏由公司负责,工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归公司所有。项目经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行使管理职权,对工程进行具体管理。公司实施模式才是建设工程实施的正常模式,公司作为建筑单位整体对工程负责,项目经理作为直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具体施工。
  在公司实施模式下,对于项目经理行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如果项目经理的行贿行为经过公司主管人员的许可、同意或者行贿行为乃公司主管人员命令、唆使,项目经理仅仅为行贿行为的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则因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行贿所得的利益也归属于单位,故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如果项目经理的行贿行为系其受个人主观意志支配实施,未经公司主管人员命令、唆使或许可,目的是在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如缩短工期以获得更多个人提成、奖励等,则即使其行贿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行贿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个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
  对项目部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的主体
  项目部为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将项目经理实施的行贿行为认定为项目部的单位行贿行为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从意志主体看,现有的工程领域行贿犯罪的意志主体只有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项目部作为项目经理组织成立的办事机构,其成立依附于项目经理,职能在于贯彻落实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构想,其体现的是项目经理的管理意志,从权力产生的本源看,是项目经理的权力产生了项目部的权力,项目部体现了项目经理的意志。因此将项目经理的行为认为是代表项目部的意志,从而将项目经理的行贿行为认定为是项目经理部的单位行贿行为,从根本上颠倒了项目经理与项目部之间的从属关系,同时也混淆了项目部与建筑公司的关系。
  其次,从利益归属看,在意志主体确定的前提下,项目部作为建筑公司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并不能成为行贿利益归属的主体。在项目经理个人行贿的前提下,行贿所得利益归属于项目经理个人;在项目经理代表建筑公司行贿的前提下,行贿所得利益归属于建筑公司。项目部并不能独立成为接受行贿利益归属的主体。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