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704】非法买卖盐酸如何定性
文/张颖 刘辉
案情:范某在河南省孟州市从事盐酸囤积、买卖业务,后被群众举报案发。范某辩称自己不知道盐酸可以用于制毒,只知道盐酸能用于制造净水剂。经查,范某囤积、买卖盐酸7000余吨,不具备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许可和备案条件。
分歧意见:对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理由是,范某主观上不知道盐酸可以制毒,也无证据证明范某所卖盐酸流向制毒市场,故范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范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我国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根据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盐酸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属于刑法第350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同时该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规定了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并列举了盐酸数量达到400千克以上,即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范某违反国家规定,囤积、买卖盐酸7000余吨牟利,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讲,范某是明知、故意。范某辩称自己只知道盐酸能用于制造净水剂,不知道盐酸可以用于制毒,但法律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理解其行为在法律层面的意义才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买卖盐酸即可。所以,即使其不知道盐酸可以制毒,行为人也不能以此为免责事由。
综上,买卖盐酸需到工商、安监和公安等部门办理许可和备案。范某非法买卖盐酸,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