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703】多人合租房能否认定为“户”
文/高蕴嶙
在城市中,不少房东将原本具有户特征的居民房隔离成多个小单间,然后分别出租给他人使用。这种多人合租房是否还具有刑法上“户”的特征呢?笔者认为,多人合租房的共用空间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但合租房的个人空间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从现有司法解释来看,不管是入户盗窃中的“户”还是入户抢劫中的“户”,都必须表现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尽管对于房屋在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时,司法解释未明确限制家庭的数量,但笔者认为“户”的认定应理解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内,该场所只能供一个家庭单元生活使用,否则将会不当扩大“户”的认定,从而不适当地加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合租房来说,整个房屋由共用空间和多个个人空间组成。很明显,整个房屋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是整个房屋是供多个彼此不认识的陌生人 (家庭)使用,因此从“户”的功能特征上来看,合租房从整体上讲已经不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从局部来看,由于共用空间也是供多个人
(家庭)使用,很明显也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而个人空间 (单间)比整个房屋具有更明显的“户”的场所特征。从功能特征上来看,个人空间仅供一个人 (家庭)使用,虽然个人空间内不完全具备供家庭生活使用的条件
(无客厅、厨房),但是这些都可以从共用空间给予个人空间以补强,共用空间的权利可以说是个人空间权利范围的自然延伸,因此不能因为客厅、厨房等没有设置在个人空间内就否认个人空间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的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不能因为住所简陋、狭小而否认住所的功能特征,无论简陋与否,它都能给人以安全感,不容许任何外人侵犯。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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