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003】将他人车抵押借款且拒不赎车如何定性
文/王春丰 杜肇敏
案情:2015年1月,董某借用谷某的轿车,结果当天将车撞坏,因修车花去费用1万元。董某无力支付,经人介绍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用车辆抵押,并要求有车辆行驶证。于是董某谎称要办理车辆保险理赔手续,骗得谷某车辆行驶证。由于行驶证上不是董某姓名,董某对王某称车是刚买的二手车还没过户,将行驶证给了王某,借款2万元。董某将1万元用于修车,另1万元用于吸毒及挥霍。车辆修好后,车辆抵押给王某,董某又向王某借款1万元,全部挥霍。董某共向王某借款3万元,直接扣除利息,实借2.7万元。谷某向董某索要车辆,董某谎称在外打工,拒不返还。谷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9.3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董某借车是合法行为,对谷某的车是一种代为保管行为,后产生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其拒不赎车、还车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2.7万元。理由是,董某主观上具有将从王某处借来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对王某采取了隐瞒该车为他人所有、虚构车为本人所有、从王某处骗取财物的行为,谷某的车辆为董某诈骗王某财物的工具,故应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2.7万元。
评析:笔者认为,上述意见都不全面,董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
董某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借用谷某的车辆后进行抵押拒不返还的行为。董某借用谷某的车辆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但董某将车辆撞坏后,为骗取王某财物才将谷某的车辆行驶证骗出,由于骗取行驶证时董某已占有谷某车辆,所以董某的这一行为不是诈骗,而应认定为侵占,犯罪数额为车辆的评估价值9.3万元。
第二个行为是董某将车辆抵押给王某的行为,此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董某经人介绍向王某借款,当董某从谷某那骗取车辆行驶证交给王某时,谎称车辆是二手车未办理过户,使王某错误地认为该车属于董某所有,将钱借给董某。董某隐瞒真相的行为与王某借给他钱之间有因果关系。董某借款远远高于修车费用,而且很快将借来的钱挥霍,毫无还钱赎车的意思,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为董某实际获得款项数额2.7万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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