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803】骗领结婚证,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否重婚


首页>>司法实务>>检察日报刑事实务(2014-2023)>>正文


 

 

【2015050803】骗领结婚证,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否重婚
文/徐杰

  案情:1999年,张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采取虚报年龄的手段与周某一起领取了结婚证。几年后,张某赌气离家出走,后与刘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育有儿女。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告诉刘某自己结过婚。
  分歧意见:对张某和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采取虚报年龄手段骗领结婚证,其与周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因此,张某和周某是同居关系,张某与刘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虚报年龄骗领结婚证,但是在达到结婚年龄后仍与周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婚姻关系应有效。张某和刘某应构成重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4项、第12条的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张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虽然二人有结婚证,但是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因此,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来看,张某和周某的婚姻关系不仅是无效的,结婚证也应该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有人据此认为,法院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意味着婚姻有效。但笔者认为,该解释表述为“不予支持”,并未表述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如果该解释认定为婚姻关系有效,则与婚姻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相冲突。上述规定是指对此类申请的情形,应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确认,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某和周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和刘某不构成重婚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