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203】监督死刑二审案件需把握重点
文/刘英旭 关艳霞
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既要贯彻全面监督的原则,又要突出监督重点,着重对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侦查权、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
检察机关在死刑二审案件中对侦查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依法介入侦查、案件审查以及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等手段,对侦查权进行法律监督。根据死刑二审案件特点,侦查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死刑案件因案情重大,侦查阶段较普通刑事案件更易发生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在办案中,通过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接待来访等渠道,了解掌握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线索,结合入所体检表、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对线索进行查证,及时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对取证不及时、不规范情形的法律监督。死刑案件采用的是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规范收集证据,任何取证不到位、不全面或者证据出现瑕疵,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存在疑问,影响诉讼进行。检察人员要善于发现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如现场勘查粗疏、物证固定不到位,自首、立功材料不详细等,在补充完善证据的同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加强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办案情形的监督。强制措施不当或者超期羁押直接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个别死刑案件在采取拘留措施前,存在以连续拘传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或者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有的存在超期羁押或者超期办案现象,检察机关都要予以重点审查和监督。
死刑二审案件审判监督既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实体问题进行监督,也包括对一、二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实践中,加强对定案存在分歧或者审理程序违法案件的审查把关,是履行好死刑二审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一是加强对定罪存在分歧案件的审查。在审查时既要防止无罪判有罪,又要防止机械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使已经达到死刑证据标准的案件降格处理。特别是对于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者检法两院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靠间接证据定案、客观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要穷尽补查事项,对证据进行认真复核,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二是加强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适用存在分歧案件的审查。包括存在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或者具有被害人有过错、民事赔偿到位等酌定情节的案件,要在审查证据材料基础上,综合全案评判量刑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同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注意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进行区分,避免孤立片面认定犯罪作用的大小,或者对主犯作用不予区分,导致整体量刑畸重。三是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的审查。在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抗辩权,不仅能使其切身感受到公平、公正,而且有助于发现案件疑点,正确地查明犯罪事实。因此要高度重视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的办理,客观分析违法行为对案件的影响。如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或者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线索但庭审未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等情形,以及“关系案、人情案”中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四是增强法律监督效果。首先是出席好死刑二审法庭。死刑二审的全面开庭审理,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有力的诉讼监督平台。检察机关通过出席二审庭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量刑情况发表检察建议,并对一、二审中审判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其次是坚持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就案件表决是否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无未审先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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