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103】公司化的有组织犯罪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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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03】公司化的有组织犯罪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
文/孔德福

  近日,刘汉、刘维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受到社会关注,该案折射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公司化趋势,值得我们警惕和思索。
  有组织犯罪的公司化在世界范围内呈明显趋势。犯罪组织的公司化,又称犯罪组织的产业化趋势,是指犯罪组织借助公司的合法外衣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在世界各国有组织犯罪中都存在的一种现象,尤其以黑社会组织的表现最为明显。黑社会组织借助公司的架构积累能量、聚敛财富并伪装自己。在世界范围内,公司化已经成为黑社会发展的趋势。比如在日本,山口组等黑社会组织近年伸展到人才中介、警备和废弃物处理等行业,多以一般企业为掩护来取得资金,以公司名义介入证券交易市场,使得警方侦查和取证越来越困难。在意大利,传统的黑手党也开始进行转型,除了维持传统的势力范围外,还将黑手伸进了地产开发、旅游、娱乐等领域,并且以成立合法公司作为掩护,暴力虽然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已经不占主导地位。而我国最近十几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司化和产业化趋势也非常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企业的结合手段主要是两种:要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漂白,要么是正常企业的染黑。
  公司化成有组织犯罪危害的倍增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司化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扩大财富积累能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公司后,就可以借助现代公司制度合法地涉足许多行业,例如地产、矿产和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来攫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便于借助公司名义保护非法所得。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拼命构筑自己的政商关系网,并削尖脑袋谋取政治地位和荣誉。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业化趋势对刑法政策的挑战是巨大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产业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更大。我国近些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足建筑、矿产、地产、交通运输等行业,不但攫取了巨额非法利润,也严重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其二,产业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官商勾结现象更加突出。
  制裁公司化的犯罪组织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外衣实施犯罪的一个考虑是,我国刑法很多罪名对单位犯罪中的内部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比纯粹的自然人犯罪更轻,因此有些犯罪组织乐于建立公司,利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这样不但提高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而且一旦犯罪行为败露,还可以获得较轻处理。
  面对有组织犯罪的公司化趋势,司法人员应认清其性质,切不可被假象所迷惑。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司法解释对于打击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针对性极强。面对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人员要坚决“刺破公司的面纱”,认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