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403】遭围殴持刀反击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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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03】遭围殴持刀反击属正当防卫?
文/邹翔

  案情:梁某因暗恋的女子与徐某谈恋爱,而醋意大发伺机报复。当日纠集四名男青年来到徐某工作的文具店,梁某将徐某叫至店门口,数人便一拥而上对准徐某头部、身体和大腿等处实施殴打。徐某被打倒在地、面部流血,浑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躲避殴打,徐某逃进店内随手拿起货架上一把美工刀挥舞抵抗,造成梁某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甲级。
  分歧意见:对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是由梁某的过错引起,梁某伙同他人先动手伤害徐某,徐某在被伤害的过程中用刀刺伤梁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徐某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但其持刀捅刺造成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本案中多种因素综合分析:从防卫起因看,梁某等人因对徐某心存怨恨而进行殴打,徐某是在遭受数人殴打的情形下实施防卫行为;从防卫时机看,徐某防卫时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取刀刺伤梁某,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从防卫对象看,徐某实施防卫行为的对象是对他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的梁某。徐某是在逃跑过程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进行的反抗行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是被迫的,并非伤害故意,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徐某的行为还属于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徐某遭到数人殴打,造成面部流血,浑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可见,打人者梁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徐某对梁某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
  综上所述,梁某等人对徐某围殴,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徐某在此情形下,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我的人身权利,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这种自救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