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103】以发裸照威胁卖淫如何定性
文/刘海东 焦强
案情:陈某通过网络聊天骗取了被害人徐某(系在校中学生,已满14周岁。)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裸照后以将徐某裸照发到网上并通知学校处理等借口威胁其卖淫。徐某迫于陈的威胁同意卖淫,随后陈某冒充嫖客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并给了徐某200元钱。徐某家长知道后报案,随后陈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关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将徐某裸照发到网上并通知学校处理等借口威胁其卖淫,受害人在遭受胁迫后同意卖淫,事后也接受了陈某给付的200元钱,陈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从开始就是想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只是假借卖淫的名义来掩盖自己的目的,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且都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的权利,这就使得两罪在客观表现有相同之处,但是两种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强奸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迫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从主观方面看,陈某都是以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其以将徐某裸照发到网上并通知学校处理等借口威胁其卖淫的行为只是强迫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手段,陈某并未有强迫徐某卖淫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采用将裸照发上网等语言威胁被害人进行卖淫是一种胁迫行为。被害人作为正常的女性显然不愿意将自己的裸照发到网上公之于众,更何况作为一名中学生在受到胁迫后精神上受到了严重强制,害怕家长、老师的责备,同学的议论而不敢向相关部门反映,在此情形下被迫同意了陈某的要求,这本身就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其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陈某从未组织过其他嫖客对被害人进行嫖宿,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都只有陈某一个人与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陈某给被害人200元钱只是为了继续让徐某陷入错误认识,以此掩盖嫖客是自己的事实。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