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对罚金刑的适用和赃款赃物的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严格罚金刑适用和赃款赃物追缴,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贪污罪和相关贿赂犯罪的罚金刑规定,对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提高腐败犯罪的经济成本,剥夺腐败分子再犯罪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预防犯罪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解释》采取绝对数和比例数相结合的办法,依托主刑的不同、分层次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明金刑判罚标准:一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同时,《解释》对赃款赃物的追缴予以了特别强调,对于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要求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节选),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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