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对在案财物处理的表述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根据该规定,在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之中。
1.对于在案财物中经查明确属案外人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并在判决前已经依法返还案外人、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由于该部分财物已经在判决前依法返还,所以人民法院无需在裁判文书的裁决结果部分写明。
2.对于在案财物中经查明确属案外人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但在判决前尚未依法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返还案外人、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等。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在案的赃款赃物,还涉及追缴或退赔的问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因此,为了避免因判决书中未体现对赃款赃物的追缴事项而导致判决后的追缴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结果中写明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
4.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应予没收并上缴国库的在案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应当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部分写明赃款赃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等情况,便于后续处理。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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