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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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1.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傻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导致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了1600万。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多年案例来看,造成恶性事件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具有暴力倾向的青壮年,具有较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手段残忍,暴力程度高,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给被害人亲属及周围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由此可见,精神疾病已经不仅仅是卫生问题,目前已越来越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精神病患者缺乏及时的救治和有效的监管有可能会给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威胁和现实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
  2.落实刑法相关规定的需要。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只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但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较为笼统。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刑法执行的保障法。因此,为了保障刑法中强制医疗制度得以有效执行,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肘强制医疗的程序予以规范。
  3.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公民予以强制医疗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而在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强制医疗主要依据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对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既是调查者,也是最终的决定者,缺乏有效的制约。而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公民及其代理人无法有效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去,并且一旦决定作出也没有救济程序。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决定程序非常容易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在现实中,就有大量通过该程序对公民非法进行隔离医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健康权利的实例。因此,对于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处置措施,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决定显得过于草率,而应当按照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因此,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39~4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