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方式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④)>>正文


 

 

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是一并在宣告被告人不服刑事责任的判决中决定对被告人强制医疗,还是另行制作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书。两种做法各有优缺点,前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需要在判决书中分别写明对判决部分不服的上诉、抗诉期限是十日,对强制医疗决定部分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五日;后果虽然需要多制作一份决定书,但有利于分别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人民检察院针对判决在十日提出上诉、抗诉,由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针对决定在五日内申请复议。司法解释暂未明确采用哪种方法,实践中可以尝试,待实践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研究、比较,而后在诉讼文书样式中予以明确。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