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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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对此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关于“通缉”的含义,应是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不应包括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司法实践中,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采取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措施,且也有观点认为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措施实质上也是一种通缉,故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网上追逃、协查通报一年后不能到案时也可启动没收程序。我们认为,对于“通缉”应进行文义解释,不宜随意扩大范围,以规范办案程序,但是,对于通缉令的发布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也属于通缉。二是关于“一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通缉的第二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之日止。关于“申请之日”,一般是指申请书的落款之日,但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之日,即法院收到申请之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证明,就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9~430页。

  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如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1.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可以依法认定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可以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寇予以没收。对于没收财产的裁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代为提出上诉。在此种情形下,本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同时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但由于被告人死亡,只能对其终止审理,而对于违法所得仍应作出处理,故此时可以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没必要另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当然,由于被告人已死亡,可赋予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没收财产的裁定代为提出上诉。是直接赋予其上诉权还是只有代为上诉权,可以进一步研究。
  2.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可以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由同一合议庭按照没收程序案件审理,并依法发出公告。主要考虑: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已经包括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的申请;而且,案件已经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若再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故在此情形下,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就可以直接转为没收程序案件,由同一合议庭继续审理。但为了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人民法院还应当发出公告。
  3.被告人在第二审或者复核程序中死亡,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没有不当的,应当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定维持原没收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在此种情形下,也没必要另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须直接裁定维持,使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即可。
  4.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潜逃并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因重大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在裁定中止审理的同时,能否参照前述规定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诉讼终止或者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在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同时,能否参照前述规定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不宜直接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但有观点提出,实践中可以尝试,主要考虑:没收程序案件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但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都可能发生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诉讼终止或者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此时,若允许法官审慎参照前述规定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36~4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