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如何体现和解协议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基础上,对于适用该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相关的内容,这不仅是依法办理该类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在案件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表述:“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方式)获利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在裁判依据部分,应当援引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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