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后确认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该和解协议是否自动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木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和解协议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意见认为,对于经过第三方(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审查程序,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对于经审查后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和解协议,其生效问题可以参照民事契约的规定,即和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换言之,对于和解协议,无需再通过庭审质证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其法律效力。实际上,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无需且无法通过法院的庭审环节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此外根据司法证明的基本原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事实),无需通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严格证明方式予以认定。
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口头的和解协议,但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反悔并拒绝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9~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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