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和解,原则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场。但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无法实际参与和解程序,这就涉及当事人和解的代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和解。在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和解。
2.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其近亲属等在征得其同意后也可以代为赔偿。不过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对于自愿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等与当事人直接相关的事项,他人不能代理。
3.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被害人也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接受和解。为了便于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但这种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也可以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换言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既有是否同意和解的自由,也有选择和解对象的自由。相应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
由于当事人和解与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因此,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特定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而言,当事人可以申请主持和解的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参与和解的人员回避;可以接受、拒绝和解或者要求终止和解;可以要求和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有权自主表达意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要求,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和解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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