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两者都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件积极地案结事了;同时,在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两者都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是应当认识到,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内在的差异,两者不能简单替代。
1.从性质和程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单独提起的诉讼,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因此以被害人等杈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相比之下,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人之间的和解,并非一种诉讼形式,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
2.从方式和范围上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还专门限定了赔偿的范围,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裁决。相比之下,当事人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其解决的并非单纯的损害赔偿问题。显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本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仅就损害赔偿而言,当事人和解程序并未对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定,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
3.从效果来看,当事人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达成,还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相比之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是在审判阶段提起,且不具有终结诉讼的功能。这也决定了当事人和解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并非附带民事诉讼所能替代。此外,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可以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相比之下,对于达咸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当事人和解对案件处理及量刑的影响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该程序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特价值的重要表现。
4.从制度功能上讲,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两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是并行不悖的。但对于适用范围存在交叉的部分案件,需要妥善处理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达成和解,显然在侦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被害人通常不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和解实际上排除了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害人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赔偿后又坚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并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未能达成和解,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和解协议书中一并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和解协议书中实际上包含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的内容。
5.就法律效力而言,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和当事人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具有影响力。而且当事人和解协议一旦达成,法院就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其对量刑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影响力要大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4~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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