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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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司法部1990年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经研究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民间纠纷”可以作如此界定。
  ——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