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经庭审质证后,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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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经庭审质证后,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在侦查阶段的处理
  在侦查阶段,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方我。从宽处理的建议包括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或者建议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只赋予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权力,故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只能是向人民检察院建议不起诉,由人民检察院通过不起诉的方式作出最后的处理。
  2.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