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执行阶段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阶段包括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而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执行阶段是否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则未作规定。有观点认为,立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有必要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鉴于在立案阶段相关案件事实尚不清楚,因此,立案阶段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至于刑罚执行阶段,由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已无争议,只要犯罪分子认真悔过,被害人同意的,应当给他们缓和紧张氛围、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机会。因此,我们主张,执行阶段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①
我们认为,在讨论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阶段时,要紧密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立法原意进行分析。十八大提出要创建理性平和的法治氛围,要利用各种条件创造和增加和谐因素。这一最新的政策精神必须在刑事司法中深入贯彻体现。对于轻罪案件,特别是犯罪结果较轻的案件,即使是在立案阶段,也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如恋爱双方因感情纠纷闹分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未遂。因女方当时报警而案发。本案中,男方并未使用暴力器械,女方到派出所后也当即对男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恳请派出所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该类案件,既涉及当事人的诸多隐私,又涉及多种情感交织,如在立案阶段进行和解,避免矛盾激化和外扬,对男女双方都不失为最佳的选择。至于执行阶段,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和解程序,原理同上,但把握的界限应当比侦查、公诉、审判阶段更严。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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