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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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实行圆桌审判的宗旨,主要是营造宽松、和谐的庭审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顺利接受教育改遣。目前,许多法院少年法庭都实行了圆桌审判,但是哪些案件适宜采取圆桌审判,没有具体规定。对圆桌审判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圆桌审判方式。适用圆桌审判的主要是可能被判处轻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主观恶性深,多次犯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非常严重,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圆桌审判,而应当体现法庭的威严,才能取到更好的教育、惩戒效果。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可以适用圆桌审判,而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则不适宜适用圆桌审判方式。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