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分案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所谓分案审理,就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成年犯又有未成年犯的,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分开审理的制度。对同一案件中的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案审理,有利于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原则,也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很多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都在试行分案审理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分案审理制度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出台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方面已经走在人民法院的前面。
我们认为,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不适宜分案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制度,应当加强调研和协调配合,争取出台关于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统一规定。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03~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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