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权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是长期被忽视。在审判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没有针对未成年被害人作出特别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诉讼知情权很难得到保障,经常难以及时获得案件进展的相关信息,影响他们合法权利的行使。而且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被害人仍然需要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作出了规定,但仍未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的权益。《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配套体系》)中就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方式、法律援助、隐私保护、出庭作证、推动和解等作出专门规定,较为充分地保障了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配套体系》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依法选择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场所,采取保护和缓的方式进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入到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或者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出庭作证。对于性侵犯、虐待、暴力伤害等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有权不出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未成年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未成年共同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未成年共同致害人的致害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实践中,经常发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拒不到庭的情况,致使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法通知或者因故不能到庭的,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拖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将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未能从犯罪分子那里获得足够补偿而生活陷入困境的现象很多,在犯罪分子不能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进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02~40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