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应通知其原监护人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对此虽规定应通知原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没有规定其诉讼权利。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同,有少年法庭法官反映,对于开庭时年龄较大的被告人,完全可以自行辩护,通知原监护人参加庭审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没有必要一律通知。我们认为,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已能够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其原监护人到场,但为更充分保障犯罪时未成年、开庭时刚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诉讼权利,应规定原则上通知原监护人到庭,但对于开庭时超过十九周岁的被告人,可以不必再通知原监护人到庭。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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