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设置少年法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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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少年法庭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少年法庭的机构作出明确规定,但少年法庭机构是做好少年审判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少年法庭机构设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少年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有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为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但是,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少年法庭工作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该规定只是就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而言的,规定中所称少年法庭只是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庹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不包括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合议庭。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17个中级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也由原来的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扩展到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少年法庭机构和工作内容均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意见》对少年法庭机构设置作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和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以及机构职责进行规范,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机构设置有了政策依据。二是明确了高级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组成人员;明确规定高级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下设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不再实行设专人负责具体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高级法院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也可以在民事审判庭内设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三是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试点中院以外,有条件的其他中院和有条件的基层院也可以内设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未内设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的中院和基层院不仅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而且也应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
  我们认为,《意见》虽然对少年法庭机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毕竟只是指导性意见,效力层级较低。根据目前全国少年法庭机构新的发展态势和未来发展方向,有必要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机构设置作出更全面科学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或者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或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也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93~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