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及参加开庭审理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刑法》第79条和第82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及《1998年解释》第3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减刑、假释案件不存在上诉或抗诉程序,故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实践中,已有多个省份试行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做法既促进了审判过程的公开,让普通百姓有机会直接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增强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又有利于取得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接纳和认可,值得推广。
从目前各地的审判经验来看,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一般包括下列人员:(1)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2)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3)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4)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管的民警;(5)与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一同服刑的知情罪犯;(6)人民检察院指派昀检察人员;(7)翻译人员;(8)鉴定人员;(9)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加开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其中,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参加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仅限于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加开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兜底项,随着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人员范围也可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例如人民法院于减刑、假释案件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提出投诉的组织代表或个人参加庭审。又如,可以尝试允许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出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以更好地保障罪犯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还可以允许罪犯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被提请假释罪犯所在社区居民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旁听。通过在庭审中展示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和改造成果,有利于罪犯家属进一步督促和鼓励罪犯积极改造;有利于体现对被害方的尊重,并给予其情感上的抚慰,消除其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抵触情绪;也有利于社区矫正机构提前了解被提请假释罪犯的性格、服刑表现等情况,便于日后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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