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执行期问故意犯罪的二审案件应该全部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与慎重。《刑事诉讼法》要求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是死缓恢复执行死刑的唯一情形,在法律后果上与一般的死刑案件并无不同。为了慎重适用死刑,保证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恢复执行死刑的案件审判质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上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不多,现有的司法资源完全能够予以应对。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的规定,要求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二审案件应该全部开庭审理。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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