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宣告无罪的执行
【《人民司法》司法信箱】
问题:在一审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金××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宣告刘、金无罪。一审宣判后即当庭释放。因存在上诉期及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对刘、金是否应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刘、金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为法院已经作出了无罪判决,不论该判决是否生效,均不能对无罪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如判决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为一审宣告无罪判决后,在10天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上诉期满未引起二审程序则解除强制措施;如启动二审程序则继续取保候审。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有关手续,而不能由法院办理。以上三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答复。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司法》2000年第6期(总第437期)
问题:我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如何释放被告人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应在宣判后立即释放;另一种是宣判后押回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再释放。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予答复。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对于原在押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宣告无罪后应否立即释放,应按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以及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宣告无罪的,均应立即释放。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时应将判决书送原关押公安机关办理解除关押的手续。
——《人民司法》1998年第1期(总第4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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