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当事人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自行聘请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严加审查,对可能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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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当事人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自行聘请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严加审查,对可能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应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涉外刑事审判实践中,是否准许外国籍当事人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自行聘请翻译人员以及翻译费用如何承担,值得探讨。在《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刑事案件呈大幅增长趋势,当事人的国籍也越来越多样。有的案件中,要找到通晓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十分困难,鉴于这一情况,建议对外国籍当事人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自行聘请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有关费用由外国籍当事人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承担。反对观点则认为,涉外刑事案件中,翻译工作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不应准许当事人及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自行聘请翻译。考虑到观点难以统一,《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加以把握:如系外国籍被告人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自行聘请翻译,而该外国籍被告人被指控的并非重大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对外国籍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外国籍当事人要求自行聘请翻译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准许。对自行聘请翻译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翻译费用。当然,对自行聘请翻译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严加审查,对可能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应准许。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