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翻译人员参加过侦查、审查起诉或者一审程序为由,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驳回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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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以翻译人员参加过侦查、审查起诉或者一审程序为由,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驳回申请,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规定翻译人员参考侦查、审查起诉或者一审程序的,应当在其他诉讼阶段回避。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人员,或者是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其他阶段或者程序的工作。我们认为,翻译人员系以其专业知识参与到诉讼中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其虽系诉讼参与人,但不属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因此,被告人以翻译人员参加过侦查、审查起诉或者一审程序为由,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驳回申请,不予准许。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