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免除作证义务的外国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身份的外国人应当免除其作证义务。这类人员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领事特权的外国人。对此,《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我国参加和签订的有关领事关系的条约,下列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使、领馆服务人员;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人员。他们可以就他们因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不向司法机关陈述,而不论这些情况是否与本讼案件有关。
在使、领馆中,并不是所有人员都免除作证义务。部分使、领馆工作人员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因而这部分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同时,又必须注意在要求这部分人员作证时,应当尽量避免妨碍他们执行公务。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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