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入境,同时又持有其他国家护照时国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情况讨论会纪要的通知》(外发〔2002〕19号)的规定,如被告人同时持有外国(甚至多国)有效护照和我国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以其入境时持有的证件为准。即被告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入境的,视为中国公民;如果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以其护照确定身份。如果被告人多次入境的,以最后一次入境时所持的有效证件确定被告人身份。如被告人的身份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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