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时,由被指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更为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由何地检察机关派员出庭问题,在讨论中也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虽由原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可能效率更高;但从有利于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角度而言,由被指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更为适当。《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23条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该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制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有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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