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有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第二审程序,它体现了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方针,重新审理后可以减轻被告人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也有观点认为,不仅上诉不加刑,而且再审也应不加刑。理由是:(1)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宗旨,主要是救济被错判的原审被告人,如果规定再审后可以加刑,这就会使他们顾虑重重,不敢申诉,从而使错案难有纠正的机会,有违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2)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得以贯彻的一道屏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变相加刑,将量刑偏轻的案件在第二审维持原判后,再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研究。(3)再审不加刑符合国际上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
应该说,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均不能加刑。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入、被害人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判刑罚过轻的,应当可以加刑。2002年《再审程序规定》中指出: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不开庭审理,或者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再审法院也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