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案件的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有意见指出,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明确由何地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可规定“如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仍应当由原办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或履行职责。”经研究认为,虽由原办案检察机关派员效率更高;但由被指令法院对应的检察机关派员更符合法理,更利于监督,更为合适。此类问题也存在于因抗诉而导致的二审指令再审中。我们倾向于由被指令法院相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作为参考:“上级公安机关制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有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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