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主体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享有申诉权的主体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原第148条的规定,使得申诉主体范围大而全,包括了“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它公民,”这实际上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诉,从而把申诉权这一诉讼权利与公民权利混为一谈,导致了滥提申诉、纠缠申诉、申诉权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障的混乱状况。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归入当事人,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取代家属,取消其它公民的申诉权,解决了实际中的具体问题。这样对依法享有申诉权的主体范围加以限制,不仅有利于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同时也可使申诉权这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更加明确和规范化。
——马东:《规范、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总第38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