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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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死刑政策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加严格、慎重、公正地把握,保证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刑事犯罪。
  要充分认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需要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手段,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依法坚决判处死刑,以有效震慑犯罪,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总的要求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严格控制,就是严格把握和统一掌握死剂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就是对于定罪证据或者重要量刑证据有疑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严格控制的标准,不可能做到慎重适用;不坚持慎重适用的态度,不可能切实执行严格控制的标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制度建设和切实执行必须并重,都要落到实处。
  二、采取过硬措施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和平时期国家强制力的最高形式。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要继续狠抓死刑案件的基础工作。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通过开庭审理,对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质证、依法认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要充分发挥审查把关的关键作用,突出庭审重点,着重围绕上诉、抗诉的理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展开质证、辩论,澄清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问题,作出正确的裁判。要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切实解决死刑案件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重视并促进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确保一、二审质量,为死刑复核打下坚实基础。
  要准确理解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死刑案件,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高度重视客观证据,认真审核证据的合法性,严格审查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死刑案件的证据裁判标准是绝对的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
  要坚持科学合理裁量刑罚。适当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前提,必须审慎对待,死刑案件更是这样。在考虑死刑量刑时,一定要根据被告人的罪责,充分体现刑事政策,注重刑罚适用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努力提高死刑案件办案效率
  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充分提高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加强刑罚的及时性,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能力,彰显司法权威。
  ——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节录)》(2008年5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07页。
  
  三、切实把党的死刑政策进一步贯彻执行好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努力,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死刑案件,实现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2007至2010年,死刑案件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防止“大起大落”的要求,做到了稳中有降。同期,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全国命案发生率连年呈下降趋势,人民群众安全感增强,说明中央这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央决策是有力的,既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也得到中央领导充分肯定。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提高司法能力,坚持狠抓审判管理,高度重视监督指导的结果。
  我们也必须看到,四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一直占有相当比例,其中因证据问题不核准的比例2010年略有下降;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比例则相对上升。各地法院核准率差别很大。这其中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证据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政策尺度把握也越来越严的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各地法院对党的死刑政策认识和把握还很不统一,这是影响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不核准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无疑,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死刑的司法控制,各级人民法院都尽了极大努力,确实做到了问心无愧。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党的死刑政策,最近,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在死刑案件桉准权改革工作实施四年后,又作出重要决策,加大对死刑立法控制的力度。在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并规定对部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可以限制减刑。这一立法完善的严厉程度,使其实际成为一些极其严重犯罪的死刑替代刑,为刑事审判中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死刑案件审判中全面、准确、充分予以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死刑适用都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是对中央领导同志、王胜俊院长近年来对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和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绝不手软。同时,对于其中尚有可能改造,主观恶性深但罪恶尚非最大者,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对于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或者因民间矛盾激化等原因引友的案件,虽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矛盾难以化解,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可以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这些案件,总体来说,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一般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就是说,领会立法精神,严格控制死刑,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坚决防止在正常社会治安形势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没有明显上升,死刑立即执行裁判没有下降,而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案件增多的情况。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时就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本可做好工作不判处死刑,而不愿或不善多做过细工作,又担心被害方上访、闹访,就简单地判处被告人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这类案件中。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把关,以对党和国家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的精神,把修正后刑法所体现的通过立法控制死刑这一重要举措的精神领会好、贯彻执行好!
  ——张军:《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摘录)——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5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实务手册(第二版)》,第229~231页。
  【说明】
  死刑复核程序为我国特有。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含义是,对没有死刑最后决定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死刑裁判进行复审核准的审判程序,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终审制的前提下所增加的特别审判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死刑裁判机关的复查审理活动,由具有死刑最后决定权的机关控制死刑裁判的生效,以便从事实和法律上监督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